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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商标争议难点!
发布时间:2022/10/23 10:13:24     点击: ( 235 )

在知产领域,由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之间会存在交叉重叠,因此,会出现不同权利之间有冲突的现象,其中,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就是一大典型。

 

它是指不同的主体依据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同一客体分别享有商标权与著作权,由此而产生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实际利益关系相互抵触的法律状态。

 

从法理来讲,著作权与商标权相比一般是在先权利,因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标识在取得注册之前首先要设计创作完成,而著作权自该标识(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

 

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葵花宝典”案、“葫芦娃”案、“上岛咖啡”案……如何妥善处理著作权与商标注册权之间的争议纠纷,成为考验知产律师执业能力的试金石。

首先,在诸多的在先权利中,著作权的客体与商标权存在较多重叠,著作权的客体包括书法作品、绘画、图片等方式的作品,该类作品在具备审美功能的同时,很多还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其次,著作权采用的是“作品创作完成即取得权利”的保护方式,也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需要公开发表,也不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著作权就自动产生;而商标权是需要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进行公告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

最后,还有一些不诚信的主体为了达到攀附一些知名作品的知名度的目的,也会利用两者权利取得方式不同的特点,故意采用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标识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申请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由于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客体存在较多相似和重叠但是权利取得方式和取得时间又不相同,这就导致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存在权利冲突创造了前提条件。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而著作权也被视为在先权利的一种。

 

由于判定是否损害著作权不考虑产品或服务的类别,能较大范围跨类打击申请的近似商标,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主张在先著作权经常被用在商标争议案件中,来阻止近似商标的申请注册。